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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岩棉行业准入条件》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  2012-01-18

安全环保型外墙外保温材料是建筑安全和建筑节能不可或缺的基础材料。岩棉是安全环保型外墙外保温材料中本质不燃的重要品种。为更好地引导岩棉产业健康发展,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增强新型建筑材料保障能力,我们组织编制了《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各方建议,现对该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月10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10-68205569(带传真) 68205567
电子邮件:chenkm@miit.gov.cn
  
  附件: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引导岩棉产业健康发展,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更好的服务于建筑安全和建筑节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岩棉,是指按照《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GB/T25975)生产,酸度系数不小于1.6,可用于外墙外保温的岩棉制品。
    一、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新建岩棉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内新建岩棉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岩棉项目,须达到本准入条件要求,达不到的应限期整改,并逐步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退出。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三)新建岩棉项目总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单线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改扩建岩棉项目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鼓励建设单线3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
(四)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使用清洁燃料,严格限制使用发生炉煤气。
    (五)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要采用成熟可靠、节能环保的生产装备。
    1.原料系统:计算机自动控制,实现自动秤量、自动配料、自动加料。
    2.熔融系统:鼓励使用电炉。采用冲天炉的,必须配套建设烟气脱硫、除尘和余热综合利用等系统,连续运行不短于7天;鼓励采用富氧低氮燃烧技术。
3.成纤系统:四辊离心机辊轮最高线速度不低于120米/秒。
4.打褶系统:应当保证产品力学性能达到要求。
5.固化系统:采用高精度固化炉,保证产品外形尺寸达到要求。
现有岩棉项目装备水平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5年底前达到。
    三、产品质量
(六)产品必须达到《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GB/T25975)标准,酸度系数不小于1.6,抗拉强度不低于7.5千帕,短期吸水量不大于1.0千克/平方米,燃烧性能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必须合格。
(七)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出厂检验要求的实验室和检测设备。
(八)岩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能源消耗
(九)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吨产品综合能耗不得高于450公斤标准煤。
已投产岩棉项目吨产品综合能耗高于450公斤标准煤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5年底前达到。
(十)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应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前,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十一)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岩棉生产企业,应当每年提交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五、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
(十二)烟气经脱硫除尘等处理后,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同时符合《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以及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的要求。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鼓励预留烟气脱硝设施场地、配置烟气脱硝装置。
 (十三)含尘气体收集治理,达标排放。
 (十四)生产用水循环利用,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要求。
    (十五)废岩棉应当回收利用,不得丢弃或填埋处置。
 (十六)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应配套噪音防治设施。
(十七)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确有必要配套建设酚醛树脂生产装置的,规模不得低于2000吨/年,并同时建设符合要求的环保设施。
(十八)现有岩棉生产企业应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十九)有矿山的岩棉生产企业,矿山资源开采应严格按照业经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二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二十一)不偷漏税款,不拖欠工资,按期交纳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
(二十二)建立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七、监督管理
(二十三)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岩棉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项目必须获得核准或备案、土地、环保、职业卫生、安全生产、信贷等有效认可或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
(二十四)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二十五)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有矿山的必须办理),方可进行生产与销售。现有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也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
(二十六)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投资和工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或备案;土地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和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授信支持;电力供应企业按照规定不予办理用电报装或实施停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十七)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岩棉生产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择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公告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另行制定。
    八、附则
(二十八)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的岩棉生产企业。矿渣棉行业准入可比照执行。
(二十九)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执行。
(三十)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三十一)本准入条件自2012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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