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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日期: 2025-02-11 字号 【 打印本页 】

为了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会员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交纳标准

1.联合会会员、理事单位(含分支机构会员、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2.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含分支机构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万元。

3.联合会副会长、特别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万元。

4.联合会执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万元。

二、会费交纳的时间和办法

1.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特别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单位,下同)在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2.新入会单位在联合会批准入会后1个月内缴纳会费。

3.会费缴纳时可直接汇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账户。

单位名称: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11590U

开户行:工商银行百万庄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1409014412423

4.本会会员服务部负责会费收取工作,财务资产部负责会费的管理。

5.在收到会员会费后,将由财务资产部开具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统一管理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发票)。

三、会费管理

1.本会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标准和时间收缴会费,加强管理,合理支出。

2.本会收取的会费,将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全部用于开展各项活动和本会的必要费用开支。

3.联合会财务资产部制定严格的会费管理制度,明确会费的使用和审批程序和主要领导,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切实加强会费的管理和监督,如实填报有关报表,接受上级部门及监事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

四、附则

1.本办法经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六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本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员服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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